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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章 二十四年前的借条(二)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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狐新飞带儿女扫墓一回到家中,就告诉老婆敖夏青,说在山上碰到狐一龙,并提及当年借款的事情。狐一龙说在大学毕业第一年既1996年年底就已经还清,钱是让他弟弟带回来的,已经还给老妈了。刚才在山上,狐一龙打电话问过其弟弟。

“一万元已经还清?这个一点印象也没有。”敖夏青说,“1998年,父母身体不好,也没提及这件事。父母现在不在了,怎么说得清。”

“狐一龙自己清楚,他的借条在我手里。”狐新飞说,“还钱,不告诉我,借条又不要回又不作废。”

“我看他根本不想还。”敖夏青有点发火了,“自己身体也不好,外债还有几十万。”

“在上世纪九十时代,一万元,在我们农村还算一笔大钱。”狐新飞说,“如果妈妈收到他弟弟还的一万元,不可能不告诉我。”

“狐一龙肯定没还钱。”敖夏青越说声音越大,“一定要把那一万元追回来。”

“狐一龙认为钱已经清,钱是让他弟弟带回来。”狐新飞道,“至于他弟弟,是否给了母亲,这个很难说。”

“借条在你手里,明天寄给在省城上班的妹妹狐新梅。”敖夏青。“委托她去问问律师,看钱能不能追回来。”

狐新梅大学毕业后,在省城邮政系统上班。茵茵是该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,自然很熟。

收到哥哥从家里寄来的借条后,拍个图片,用微信发给茵茵。并问,如何把钱追回来,能不能要利息?

茵茵收到微信,正在午休,捶捶双眼,点开微信图片,一看“借条,今借到狐新飞人民币壹万元整,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底归还请。狐一龙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。”

茵茵语音回复从借条本身来看,借款事实发生1993年,到现在已经有24年,约定还款日期为1996年12月31日前,那么,1998年12月31日前诉讼,就有胜诉权。如果1999年1月1日后起诉,对方一旦利用诉讼时效来抗辩,法院不予保护。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请求权适用《民法通则》的诉讼时效诶2年。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的请求权或诉讼时效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的,适用《民法总则》的诉讼时效诶3年。超出诉讼时效的,自愿还款的,有效。这里利息免谈。

“本案复杂,三言两语说不清,下午面谈,ok?”狐新梅回复。

“要来我律师办公室,就下午一点半,过时不候,别的地方一律不去。”茵茵回复。

半个小时后,狐新梅赶到茵茵的办公室。

“茵茵大律师,帮忙追回这一万元。”狐新梅央求道,“这一万钱,对我哥哥狐新飞很重要。”

“我们是真朋友,不主张去起诉狐一龙。”茵茵说,“现在的中国人,非常喜欢用诉讼时效来抗辩。这种现象,在国外是很少有人使用。中国人就是喜欢借钱,不愿意还钱。”

“能不能起诉对方?”狐新梅问。

“我来普法,你注意听。”茵茵说,“当然可以起诉,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债务过了诉讼时效,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,也就是说,法律不保护债权人的权益。但是债权人自身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,债权始终存在,债务人可拒绝履行义务。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,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。因此,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,人民法院还是要受理。在诉讼过程中,法官是无权考虑诉讼时效问题,只有在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的时候,法官就必须考虑诉讼时效,在确定借款事实的前提下,若庭审中债务人未注意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并以此提出抗辩,债权人实体权利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。”

“本案,如果狐一龙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呢?”狐新梅问。

“一般情况下,不可能不提出诉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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